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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什么情况下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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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的如下情形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

(一)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一、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误区

(一)随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相对其他侵权的特殊性,目前社会上许多人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还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由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在支付了较高的诉讼费后,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增加了过重的心理负担。

(二)合法精神损害赔偿未能主张。许多当事人及其亲属,特别是像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当事人及其亲属,即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事人或其亲属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认为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致使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判案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以离婚案件的精神赔偿数额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三)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五)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过错方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后态度

(七)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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