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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辞职、自动离职有所不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又有非惩罚性;而辞职和自动离职往往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提供书面证明,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证明是必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法律分析

1、运用主体不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

2、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3、在《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辞职报告是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自动解除也可以被动解除。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

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拓展延伸

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及其影响

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方式终止雇佣关系。辞职是指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通常基于个人意愿或其他就业机会。辞职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如需要提前通知雇主、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遵守竞业禁止协议等。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雇主或员工一方提出,通常基于合同违约、经济困难或其他法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失业补偿、违约金或法律纠纷等后果。因此,了解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对于员工和雇主都至关重要,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方式终止雇佣关系。辞职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通常基于个人意愿或其他就业机会;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雇主或员工一方提出,原因可能是合同违约、经济困难等。辞职较为自由,但可能会面临违约金或竞业禁止协议等影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失业补偿、违约金或法律纠纷。了解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出明智决策和遵守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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