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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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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

拒绝履行的概念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我国《民法典》(2023.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条第2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候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例如债务人将应交付于债权人的标的物又转卖他人。构成拒绝履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具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就不存在拒绝履行的问题;

2、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以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

3、债务人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债务人明知存在债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才能构成拒绝履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民法典》(2023.1.1生效)第五百六十三条第2项不要求债权人履行催告,可直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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