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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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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事 诉讼 的地域 管辖 包括内容很多,问题过于笼统,仅将部分相关法律条文列出:  《 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 管辖权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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