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结婚前的钱通常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只要婚后没发生混同,基本都是夫妻个人财产。另外“零花钱”的定义可以是视为赠与或者借款,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索要回来。同理,四金的性质比较特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结婚前给付即有彩礼的性质。
我国是禁止通过婚姻来索取财物的,即当婚姻的形式及彩礼符合法定要件时,是要发生彩礼返还的。1.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个条件则以离婚为前提。
当然也有不需要退还的情形,例如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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