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否立案,通过讯问方式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进行讯问,需出示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论是否立案,都采取“讯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况。
(2)在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等采用“询问”的方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拓展延伸
调查阶段前是否可以传唤涉案人员进行讯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阶段是刑事立案前的重要阶段,其目的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在调查阶段前,是否可以传唤涉案人员进行讯问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传唤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了解案件情况。然而,传唤讯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调查机关应当依法出具传唤令,并在传唤过程中尊重被传唤人的权利,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在调查阶段前,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传唤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但必须依法进行,保护被传唤人的权益。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阶段是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阶段。在必要时,调查机关可以传唤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了解案件情况。然而,传唤讯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尊重被传唤人的权利,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在调查阶段前,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传唤涉案人员进行讯问,但必须依法进行,保护被传唤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