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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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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范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情形:
1、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4、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5、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综上所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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