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6、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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