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一般发3个月。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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