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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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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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