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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漏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及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法律主观:

刑罚执行完 毕后发现的漏罪的,应当单独进行定罪量刑,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也不构成累犯。漏罪的追诉时效应该从犯罪之日开始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期限按照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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