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法律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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