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本限定第二条至第六条限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事项,包括事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手续等的采购,达到下列准则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手续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限定的准则,但事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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