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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中,哪些债务不得抵销?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破产中的债务不得抵销,除非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其的债权,或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但仍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但仍取得债权,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是因为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发生的原因。

法律分析

破产中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中,哪些债务无法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有一些特定的债务是无法清偿的。首先,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属于优先清偿债务,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其次,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也享有类似的优先权。此外,债务人的个人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子女教育费用也可能被视为无法清偿的债务。此外,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债务也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最后,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如刑事罚款和赔偿金,也被认为是无法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总而言之,在破产程序中,这些债务无法得到清偿,优先级高的债务将首先得到偿还。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中存在一些无法抵销的债务。例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其债权的情况;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已申请破产,仍对其负担债务,除非债权人负担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发生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已申请破产,仍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除非债务人的债务人取得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发生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在破产程序中,还存在其他无法清偿的债务,如员工工资、税款、社会保险费、个人生活费用、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违法行为导致的债务以及刑事罚款和赔偿金等。在偿还债务时,优先级高的债务将得到首先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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