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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的认定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无论是否发生卖淫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就已构成犯罪。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引诱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以及其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犯罪行为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将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

一、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认定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

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语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不受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的影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多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涉及未成年人、患有严重性病等情形。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罚金的处罚。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处罚将更为严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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