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项目办事流程和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 第62号第七条
1、政府出资投资项目应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或者向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
3、建设部门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