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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标准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该文阐述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确定标准以及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所有权是指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的过程,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在实际经济生活的产权界定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具体来说,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依

法律分析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确定标准,是指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的过程。它包括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接受馈赠等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及外国、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在实际经济生活的产权界定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即按照各种经济成分“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来界定。具体地说:国家对各类行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属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包括哪些

1、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的用于投资或归还贷款的减免税金;

3、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依据国家规定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属于国有的资产。此外,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也应属国家。

三、国有资产的分类

1、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拓展延伸

国有资产范围界定标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界定和管理,制定的具体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国有资产的范围、评估方法和程序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家出资或者国家控股、参股的企业资产。这些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

国有资产的范围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所有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以及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2.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也属于国有资产。

3. 国家出资设立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及国家控股、参股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也属于国有资产。

总之,国有资产范围界定标准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家财力物力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的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一般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界定。具体来说,国家对各类行政、事业及社会团体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财产属国有资产,其中包括国家各部门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经营基金和资本金。此外,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也应属国家。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02-01)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规追究责任。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02-01)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02-01)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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