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限制。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_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四条_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当前版本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当前版本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2种观点: 中国从法律上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基础教育或称,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限制。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_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四条_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的法规。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制定主体不同: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二、执行方式不同:1、教育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违反。2、教育政策: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是倚靠党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解释、动员等方法贯彻落实,其强制力是有限的。三、规范效力不同:1、教育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关社会成员和行政人员都必须遵守执行。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教育政策: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其党员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1种观点: 中国从法律上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是从1986年4月开始实行的。1986年4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的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就是说适龄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9年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初等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即小学教育,基础教育或称,是使受教育者打下文化知识基础和作好初步生活准备的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务教育法是专门规定义务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规定各级各类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区别在于前一部法律是为了保障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后一部主要是为了全民发展教育提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履行接受义务教育义务的规定。一、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义务教育既是国民教育,又是基础教育,因此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有两个关键词,一是具有中国国籍,二是适龄儿童、少年。所谓国籍,是指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具有法定条件的,包括中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在中国,或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从某种意义上讲,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一项对内义务,国家履行这项义务的对象是该国的公民,换言之,对于外国公民,我国没有义务为其提供义务教育。适龄,顾名思义是指合适的年龄,即合适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这个年龄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下限年龄一般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为7周岁。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延缓。对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上限年龄,义务教育法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和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应作一定限制。对此,义务教育法作了间接的规定,即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是儿童或者少年。在实践中,初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5周岁,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上限年龄一般为18周岁。二、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第一层意思是平等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都能获得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我国的义务教育是向所有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开放的,不管该适龄儿童、少年自身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如何,其均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践中不能对女性或者少数民族或者具有宗教信仰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及学习歧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贯彻该原则。民族平等、禁止民族歧视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对少数民族儿童、少年进行歧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能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社会和学校都不能以宗教信仰为由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行不当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_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四条_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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