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如果是有偿委托的,可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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