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效执行力用来形容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对上级命令的执行程度与质量检测。 高效执行就是对于组织布置的任务,没有借口,坚决完成;在规章制度面前,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说到做到,做就做好,言必行,行必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3种观点: 高效执行力用来形容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对上级命令的执行程度与质量检测。高效执行就是对于组织布置的任务,没有借口,坚决完成;在规章制度面前,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说到做到,做就做好,言必行,行必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效执行力用来形容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对上级命令的执行程度与质量检测。 高效执行就是对于组织布置的任务,没有借口,坚决完成;在规章制度面前,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说到做到,做就做好,言必行,行必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效执行力用来形容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对上级命令的执行程度与质量检测。 高效执行就是对于组织布置的任务,没有借口,坚决完成;在规章制度面前,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说到做到,做就做好,言必行,行必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3种观点: 高效执行力用来形容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对上级命令的执行程度与质量检测。高效执行就是对于组织布置的任务,没有借口,坚决完成;在规章制度面前,不搞变通,不打折扣,说到做到,做就做好,言必行,行必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1.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 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3.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5.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6.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7.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指导和协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第四条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第五条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第六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 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七条 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第八条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指导和协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了该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 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 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 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 长批准。6.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 是否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的,应组成合议庭进行。7.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 等,以保障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8.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 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执行公务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发。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指导和协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执行管辖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完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重视预期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2种观点: 被判刑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无期徒刑罪犯如符合第二项条件,亦可暂予监外执行。但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确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需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执行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提出并经上级机关批准。法律分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拓展延伸监管机构审查外部执行情况的重要性监管机构审查外部执行情况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通过对外部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管机构能够监督和评估组织在执行其职责和义务过程中的表现。这种审查有助于发现潜在的违规行为、不当操作或不合规实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纠正和惩罚。此外,审查还可以促进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投资者和公众对监管机构的信任。通过确保外部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监管机构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审查外部执行情况的重要性不可低估。结语通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进行规定,法律保障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审查外部执行情况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机构审查外部执行情况的重要性不可低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政策目标是政策执行预期可以达到的目的、要求和结果。不仅是政策的基本条件,还是政策执行的前提。具体的政策目标,是政策评估的基础,也是执行者可资遵循的明确指令。政策目标指政策实施最终要达到的目的。确定的政策目标必须是:1、可衡量的和具体的;2、指出预期的结果的;3、在执行人员或执行机构的权限范围内的;4、切合实际的;5、指出完成时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策目标是政策执行预期可以达到的目的、要求和结果。不仅是政策的基本条件,还是政策执行的前提。具体的政策目标,是政策评估的基础,也是执行者可资遵循的明确指令。政策目标指政策实施最终要达到的目的。确定的政策目标必须是:1、可衡量的和具体的;2、指出预期的结果的;3、在执行人员或执行机构的权限范围内的;4、切合实际的;5、指出完成时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政策执行的主要手段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 1、法律手段是政策知性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是指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方式来执行政策。依靠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的权威,采用行政命令、知识、规定和下达工作计划等等,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行政区划来促进政策的执行。 第一,行政手段使用命令、指令、规定、条例等形式出现的,使用行政处罚作保证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二,行政手段比较明确,准确性也比较高。 第三,由于行政手段的约束力强,准确定性搞,同时又是直接调节政策的实施活动,因此,一般来说他比其他手段发挥作用快。比如:用行政手段禁止某种产品的进口货出口,就比用经济手段或法律手段来的快。行政手段运用得当能够有令行禁止的效果,这有利于对付突如其来的、暴发性的问题,有利于政策运行中的急转弯急刹车,以迅速扭转有害的倾向和比例局面局限性:一是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只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经济规律、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和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的瞎指挥。 二是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影响下级组织的积极性。 2、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司法、仲裁工作,特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执行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方法。法律手段除了与行政手段一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外,他还具有稳定想和规范性的特点。在处理特殊的、个别的问题时,还需要与行政手段的甘谷补充。 3、经济手段政策执行中的经济手段,是指运用一系列与价值相关的经济利益范畴、经济杠杆来组织调解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促进政策的执行。具体地说,经济手段包括运用价格、工资、利润、利息、税收、资金、罚款等经济杠杆和价值工具,以及经济责任制、经济合同等。经济手段还具有更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优越性。在政策执行中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可以起到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约束是指依照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的法律效力,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的制约机能。它是企业约束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经济法规中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等,一经依法成立,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所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约束。强制执行力,简称“执行力”。确定的给付判决所具有的通过动用国家权力予以强制实现其给付内容的效力。确定的给付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其履行。强制执行力一般发生在判决确定之时,但也有例外,例如,在将来给付判决中执行力发生在判决确定之后。强制执行力一般也只及于本案的当事人,但也有例外,例如在代位执行的情形中,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在中国,除了给付判决,保全裁定、先予执行的裁定、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以及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依据法律规定也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行为纷繁复杂,形式多样,范围广泛,具体如何把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应当慎重对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一般可归结为以下几类:1、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2、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3、强制执行中作出的某些法律文书;4、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一)执行系统的五大误区1.核心重点误区:“这次会议的重点决策共15条,核心点10个”,一些主管或经理常说与之类似的话,其实,只要听到重点有8条以上就表示什么重点也没有,重点怎么可能有这么一大堆?重点常常是急需解决的两三个核心问题。如果把假重点和真重点都混在一起,下面的人无法合理地配置时间和精力,无法有针对性地去解决核心问题,这必然会挫伤企业执行力。2.机会主义经营思维的误区。企业做大之后,便面临着两种选择:专业化或多元化。一般而言,合理的多元化对品牌扩张和业务扩张确实有利,并能降低风险,但在扩张的过程中,很多企业经营的机会主义思维,使得经营战略、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朝令夕改,令员工无所适从,最后真有好的战略或制度出台时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3.细节误区:差距从细节开始,1%的细节可能导致100%的失败。可以假设,一个餐厅什么都好,但端菜小姐的手却很油很脏,那结果将会是什么样的呢?结果很可能就是这么一个细节将导致前面所有的执行效益为零。5.激励机制误区: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考核A,奖励B.即对A进行严格考核,但把奖励给了实际没被真正考核到的B,这就是没能区别投机取巧的人所导致的。通常投机取巧的人善于做表面工作,而踏实做事的人反而不擅长这些,结果一考核,踏实的人反而不合格,而投机取巧的人却合格了,奖励就这样被窃取。二是只奖励成功者,不奖励失败者。这样的激励机制将会导致“只重视结果,不重视精神和思想”,对企业文化是一种挫伤,容易让成功者骄傲,而让失败者更加气馁。(二)执行者的五大误区心态误区:主要有四种:自以为是。总是认为上面的决策是不合理的,在执行过程中喜欢按自己的意思去改动,结果一级一级的改动下去最后导致了执行的完全失真。爱找借口和推卸责任。出了问题就怪下属、怪环境、怪条件差,动不动就是“都是某某的错”、“客源不足,竞争对手又太猛了”这些辩解的话。观念的误区:在同事面前就说上司或其他同事的坏话,在外面就说公司的坏话,无视公司形象。见同事的奖金比自己高就眼红,就攻击别人,从不检讨一下自己。自命清高。以为自己是个主管或经理就了不起了,在下属面前摆架子。这些心态误区最大的弊端就是容易被下属或同事模仿,激化内部矛盾,极大地削弱执行效率。能力误区:执行者能力误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不求上进,这些人非但不能成为企业进步的动力,反而是执行的阻力,因为他不能吸收新思想新理念,安于现状,反对变革。2.能力错位,有些执行者智商高,精力充沛,但却把能力用在打牌打麻将、喝酒或搞人际关系上了,不但无用反而还会起负面作用。3.纵容“能力不够的人”,这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不想得罪人,充当老好人;另外就是怕手下的人能力过强,超越自己,所以就启用能力只有自己80%的人。如此以来,执行力无疑就大打折扣了。授权误区:很多执行者热衷于把权力紧抓在手中,什么事都亲力亲为,结果下面的人没事干,而他却累得要死,且执行效率还不高。不要认为整天瞎忙就是敬业,其实这是在阻碍效率的提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措施有:申报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文书,是权利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1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3种观点: 强制执行措施及法律规定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是在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用的行为。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3、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4、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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