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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程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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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需进行刑事拘留,侦查完毕进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
侦查过程中,若存在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立即执行刑事拘留,并于拘留后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
自首次接受讯问或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请律师代理法律事务。
律师有权知悉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会见在押罪犯,获取案件相关信息。
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核,在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决定开庭审理。
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审判应公开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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