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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副书记的职权范围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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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每个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驻村第一书记,从省市县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属地条件,具体指的是,竞选村书记之人必须满足户籍在本村的条件;第二:机关里负责开拓市场的工作人员,选拔村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干部,需走村委会成员选举流程;第三: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身体健康条件不满足选举村书记条件的,但身体健康才能更好的工作,且身体健康的人不超过年龄限制;第四:政治条件,拥有政治权益,是合法村民,这样才能选举村书记;第五:年龄条件,参选者年龄满18周岁,没任何违法记录;第六:能力要求,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能力,比如,大学生、退伍军人、返乡企业家;第七:人品要求,道德高尚、讲信用、为人友善、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农村有一定威望;第八:素质要求,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党的路线方针;第九:有责任心,为老百姓着想,有干事创业激情,有奉献精神,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每个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驻村第一书记,从省市县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的,每个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驻村第一书记,从省市县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属地条件,具体指的是,竞选村书记之人必须满足户籍在本村的条件;第二:机关里负责开拓市场的工作人员,选拔村书记主任一肩挑的村干部,需走村委会成员选举流程;第三: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身体健康条件不满足选举村书记条件的,但身体健康才能更好的工作,且身体健康的人不超过年龄限制;第四:政治条件,拥有政治权益,是合法村民,这样才能选举村书记;第五:年龄条件,参选者年龄满18周岁,没任何违法记录;第六:能力要求,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能力,比如,大学生、退伍军人、返乡企业家;第七:人品要求,道德高尚、讲信用、为人友善、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农村有一定威望;第八:素质要求,政治素质过硬,听党话、跟党走,认真学习践行党的路线方针;第九:有责任心,为老百姓着想,有干事创业激情,有奉献精神,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种观点: 有的,每个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驻村第一书记,从省市县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其权利属性表现为它具有可放弃性、利益性、意志性;其权力属性表现在它能够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一、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二、政治权利的内容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支部书记可以直接任命。党支部书记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任职,党支部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运转, 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直接任命新的书记。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的基层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3种观点: 村支书无权任免一个村民小组长,村委会有权任免一个村民小组长。个人建议:如果村民组长确实有违法违纪不称职等现象的话,通过村委会开会决定可以任免一个村民小组长。人人都是平等的,在生活中如果碰到贪污受贿现象的话,也可以及时的进行举报,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维系我们的社会安定,对于村民小组长来说,手里有着一定的权利,因此违法犯罪也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大部分人在违法犯罪之后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我建议你如果当选村民小组长的话,一定要为老百姓干一些实事,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生活。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建设平安乡村。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第二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党员、群众参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第二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入园入托、上学、就业、看病、养老、居住、出行、饮水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五保户”等人群的关爱服务。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应当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保证有资源、有能力为群众服务。

第1种观点: 如果当选村委会主任开展工作首先是听民声,办实事,以人民利益为主要,不贪污不受贿,坚持以民为中心。一、村委会主任主要职责1.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领一批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村民自治。2.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全体成员执行村民代表决议,并定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执行情况。3.组织召开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村民生产困难,扶贫济困,促进村民经济发展和共同富裕。4.带领2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6名会长、民兵开展工作,定期检查督促他人完成各项任务。5.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6.带领村民完成国家订单和税收,组织村民利用地方优势兴办公益事业。7.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任务。二、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公社与行政公社分离、建立乡镇政权的过程中,全国农村逐步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等形式的责任制后,以三级所有制队伍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过程中,在原有生产大队和部分生产队的基础上,成立了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第一个特点是基层,它是我国乡村和农村最基层的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生活、生活的单位,与村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第二,群众。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本村村民,本村所有村民都有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得任命、委派或者指定;第三是自主性。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2种观点: 一、农村村支书选举条件是什么1、农村村支书选举条件如下:(1)选举的村书记必须满足户籍在本村的条件;(2)村书记选举需要满足党员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就不在村书记选举的条件范围内;(3)男的不能超过60,女的不能超过54,这样选举才受法律保护;(4)未被剥夺政治权利;(5)参选者的年龄要在十八周岁以上;(6)参选者品行作风过硬,讲公道、守规矩、为人正派、诚实守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二、村支书选举的流程是什么村支书选举的流程如下:1、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提出召开村党员大会的申请,经批复后研究筹备选举工作;2、选举日到会党员人数达到全体党员总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3、上届党支部书记代表村支部做述职报告;4、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并举手表决是否通过;5、第一轮投票。无记名投票,选举出差额候选人;6、工作人员以姓氏笔划为序填写第二轮投票票样,并解释票样;7、第二轮轮投票,有两种形式:一是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出村支部委员。再由支部委员选举出支部书记、副书记。二是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出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3种观点: 村支书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选拔任用村党支部书记由乡镇党委负责根据不同村情,采取两推一选、公推直选、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乡镇党委委派等方式产生村支部书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今年村长落选,5年后可以继续竞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确切的说现在没有村长这个职务,现在的称呼是村委会主任。除非是组织不健全的村。正常村都是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两个职务都有。另外,有的村书记主任一人兼,这也是国家提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3种观点: 村书记一肩挑村长落选可以由乡政府召开村民大会,重新推举候选人,公布于众后择日再选。根据村书记一肩挑制度,村书记一肩挑的选举是按照投票数选出来的,多数者获胜,从优秀的两委班子里选举出来作为备选,然后基于农民群众的反馈来决定是否有能力胜任担当大任。落选属于正常现象,落选之后应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学习提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村委副书记是没有编制的。村干部不属于国家编制内干部,是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是区别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游离于正式体制之外,没有编制的,无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属于不脱产边缘化干部。法律客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2种观点: 村书记的行政级别是没有行政级别的。村书记基本都来自农村,其中还有一些大学生村官。他们是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不是国家干部,而是通过所属村庄村民的合法选举产生的。村支书是村党支部书记的简称。村党支部是我们党最基层的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组织。全部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支书由村党支部党员选出,特殊理由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城乡按居民居住地划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出。书记是该村党支部的书记,是党内最基层的干部。村委会书记一般由村党支部党员选举产生,有特殊理由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村主任是该村村民自治组织选出的负责人,不属于有等级的干部。但是虽然本质上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的,但在某一些协助政府管理的特殊情况下,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国家干部,此时他们拥有国家干部的权力。村委会书记的职责:1、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带领党员群众从事农业生产,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2、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想法,组织党员干部为群众实事求是,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3、加强村民群众教育,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疏导和解决矛盾纠纷,必要时主动报警,维护受害者权益,预防再次犯罪行为,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中国建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农村村集体资产权利。第二,核实惠农政策申请权力。第三、代表农村对外权力。第四、维护集体利益。总之,村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以上四项权力需要村干部合理,合规,合法处理,针对村干部的管理权力,上级部门也定制了相关的管理机制,把权力锁到制度笼子里,这样才有利于农村长期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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