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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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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去查这个,但是最好不要有污点,因为公务员之后的晋升、考核之类的,难保不会查。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院的书记员是做什么的??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院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去查这个,但是最好不要有污点,因为公务员之后的晋升、考核之类的,难保不会查。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院的书记员是做什么的??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院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没有法院的调查令,是不能查别人的个人征信报告的。 如果律师能够查到,说明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人员出问题了,可以投诉,甚至可以要求人民银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去查这个,但是最好不要有污点,因为公务员之后的晋升、考核之类的,难保不会查。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院的书记员是做什么的??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院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授权,没有法院的调查令,是不能查别人的个人征信报告的。 如果律师能够查到,说明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人员出问题了,可以投诉,甚至可以要求人民银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去查这个,但是最好不要有污点,因为公务员之后的晋升、考核之类的,难保不会查。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院的书记员是做什么的??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以担任案件的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检察院办理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检察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除了人们印象中的开庭记录外,更包括从收案、阅卷、提审、研究、起诉、出庭,直到案卷的装订、归档和登记备查等每个环节的参与。有的书记员还需承担司法统计、宣传报道等其他事务性工作,可以说,他们不仅是开庭期间的“记录人”,更是关涉案件审理全程的“跟踪仪”。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然会有记录,若恶意逃避执行,会上失信执行人名单,不能购买火车票、机票等等,不能进行高消费。但是没有说可以把债务人拘留的说法,债权人并无此权利。若对方无履行能力,只可以中止执行,待发现有财产,再恢复执行,但对方是否有财产的线索,需要债权人提供,法院不会主动多次审查,司法资源紧张,银行查信用记录要根据法院的委托,而法院是没有那么多成本可以为那么多债权人一直查询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起诉不会上征信,但如果在判决后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用违规手段影响法院判决的会到影响征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征信,指的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征信法院有权力调查,征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经信息主体授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可以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该信息主体的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依据法律的要求向中国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息,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查询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中国征信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起诉不会上征信,但如果在判决后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用违规手段影响法院判决的会到影响征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征信,指的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身份不同: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身份。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为合同工身份。2、福利待遇不同: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福利待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只享受劳动合同待遇。3、晋升机会不同: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积极协商组织人事部门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业务能力突出的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对工作不称职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按照规定予以解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审开庭时,可以只有一个法官一个书记员在庭上,是先行调解,如果达成了调解协议则不再开庭审理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会。民事诉讼解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在人民法院立案时,从法律上讲,双方的纠纷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究竟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还是未知数。因此,这个时候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具有争议的双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会。民事诉讼解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在人民法院立案时,从法律上讲,双方的纠纷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究竟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还是未知数。因此,这个时候双方都没有过错,只是具有争议的双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起诉不会上征信,但如果在判决后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用违规手段影响法院判决的会到影响征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等,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征信,指的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2种观点: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一共分为三类:委任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①委任制书记员委任制书记员是由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法(国、省考),择优录用而产生的公务员。此类书记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检察院院长直接委任,为政法专编的行政编制,终身制。同时,委任制书记员也是司法行政人员走上审判官(法官)岗位的必经之路。②聘任制书记员聘任制书记员属于省级以上正式录用的公务员,属行政编制。聘任制书记员是法院最常见书记员,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院正式员工,享受公务员待遇。③聘用制书记员聘用制书记员属于法院自行招聘,无编制,只做合同工。属于法院临时雇佣人员,不作为法院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务员待遇1、整理核对案卷册数。2、整理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证明材料是否齐全。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知道的。在宣判前基本上已经定好了怎么判,书记员也知道。具体判决部分还是需要法官自己写,像当事人身份信息、案由等可以由书记员写,不过法官要仔细核对检查,避免出现问题。法院的判决书,一般主审法官来起草,然后庭长检查,之后再盖章,来完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知道的。在宣判前基本上已经定好了怎么判,书记员也知道。具体判决部分还是需要法官自己写,像当事人身份信息、案由等可以由书记员写,不过法官要仔细核对检查,避免出现问题。法院的判决书,一般主审法官来起草,然后庭长检查,之后再盖章,来完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身份不同: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身份。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为合同工身份。2、福利待遇不同: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福利待遇(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聘任制书记员只享受劳动合同待遇。3、晋升机会不同:对已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应积极协商组织人事部门按委任制公务员管理,业务能力突出的可经考核择优转任为法官;对工作不称职的聘任制书记员,要按照规定予以解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

第1种观点: 法院书记员和检察院书记员的区别如下:1、工作单位不同,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单位是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协助法官办理诉讼案件,而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单位是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协助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2、职责,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包括:审查立案材料、组织庭审、记录庭审过程、整理案卷材料、起草判决书等,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包括:协助检察官进行侦查和审查,包括协助制作起诉书、案件分析、审查材料等;3、工作内容,法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法官处理诉讼案件,需要对法律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能够正确记录庭审过程和起草判决书等,检察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检察官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工作,需要有较强的法律和业务素质,能够正确分析案件、审核材料并提出合理意见。法院书记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综上所述,法院书记员和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它们都是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工作的重要职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书记员不是编制。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1种观点: 法院书记员和检察院书记员的区别如下:1、工作单位不同,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单位是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协助法官办理诉讼案件,而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单位是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协助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2、职责,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包括:审查立案材料、组织庭审、记录庭审过程、整理案卷材料、起草判决书等,检察院书记员的职责包括:协助检察官进行侦查和审查,包括协助制作起诉书、案件分析、审查材料等;3、工作内容,法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法官处理诉讼案件,需要对法律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能够正确记录庭审过程和起草判决书等,检察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检察官进行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工作,需要有较强的法律和业务素质,能够正确分析案件、审核材料并提出合理意见。法院书记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综上所述,法院书记员和检察院书记员的工作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它们都是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工作的重要职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关于法官和检察官都属于公检法的系统,不属于国家的公务员,没有哪一种规定说谁比谁更好。那都是服务于人民在日常生活中与人民有关法律上面的支持和帮助。一、法官和检察官哪个好法官和检察官都属于公检法系统,都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如果从职位的角度讲,各有所长,很难直接判断孰好孰坏。如果仅是从工作性质和辛苦程度方面讲,检察官由于要承担某些案件的直接侦查职责,应该会比法官要更辛苦和危险一些。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等。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等。二、关于检察官和法官的分析检察官主要指的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一些人员,而法官主要也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些审判人员,两者还是有差别的,是两种,主要是国家级别的公务员就是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帮助的一些法律人员。他们都是必不可少的人员,如果自己遇到了权利受到了侵害,会让自己处于非常的危险之中的时候,可以选择请求他们进行帮助,他们会给你们提供一些有关法律意义,因为举止上面的一些建议和措施。但是检察官相比与法官要更加辛苦一点,因为他们要在侦查案件之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多。所以想要当检察官或者是法官的人员,一定要非常详细的了解相关材料来进行选择哦。法官和法官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一些公职人员,主要是为了让我们拥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 公诉 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 批准逮捕 ,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和作为控方出庭。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并对法院的违法审判有权提出纠纷意见和提出抗诉等。 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逮捕 、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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