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外嫁女能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吗?

外嫁女能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吗?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第1种观点: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征地分红和外嫁女责任的问题。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和在本村有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分析当然可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仍在本村,那么外嫁女在家庭中的责任仍然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结语此外,如果外嫁女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在本村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内,则仍需承担本村的责任。而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原承包地的归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2种观点: 户口在娘家一般有股权证,这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发放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证明书,而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外嫁女依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已结婚为由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外嫁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被继承人去世时,父母及配偶都已过世的情况下,儿子和女儿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能以女儿已经出嫁而剥夺女儿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女儿出嫁后是可以分配娘家财产的。只要是女儿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就应该有权利要求分割自己父母留下来的所有财产,如果其他子女有反对意见或者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被支持剥夺女儿的权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具体如下: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3种观点: 出嫁女是否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通常以户籍为标准,而出嫁女虽然仍在本村户籍,但不在本村居住。农村妇女仍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但其他权益缺乏明确规定。至于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外嫁女是否应享有股份和分红,尚未确定。法律分析无论是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都与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成员身份挂钩。那出嫁女算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能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吗?现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文件,但本着农村村集体成员民主自治的理念,是不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应该由村集体成员大家一起来认定。至于村集体成员认定,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户籍在本村二、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或长期生产生活三、户籍在本村且履行村集体的义务,比如过去交的农业税等。绝大多数地区是以第一种情况为认定标准的,这三种情况,都明确的说了一点,就是户籍要在本村。而外嫁女(出嫁女)就是只这种户籍还在本村,但是嫁到外面不在本村居住的群体。即使不是村集体成员,农村妇女也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重大权益,那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以户籍的变更而改变。对于出嫁女,无论如何都要保证农村出嫁女有一份承包地。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由于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还存在一些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但现在只是在土地上有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在其他权益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至于现在搞得风风火火的农村集体资产改革,外嫁女应不应该获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呢?这还是未知数。拓展延伸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平等权益吗?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平等权益。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户籍在外的女性还是外嫁女,都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益。这意味着,外嫁女有权获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村集体资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因性别、婚姻状态等因素而歧视外嫁女。因此,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应当被平等对待,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益。这种平等权益的保障旨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与进步。结语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享有平等权益。无论是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都不应因成员身份而歧视外嫁女。虽然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尚无明确指导文件,但应本着农村村集体成员民主自治的理念,由村集体成员共同认定成员身份。外嫁女在村集体资产分配中应被平等对待,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益,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的公平与进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如果外嫁女及其子女具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享受土地分红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如果外嫁女及其子女具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享受土地分红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3种观点: 这个看村里有无股东身份,是否定死股,如果有股东资格,就有权享受到股民的一切权益

第1种观点: 外嫁女的责任地仍在本村,征地分红基于本村户口和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结婚未取得新承包地、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分析当然有,请注意户口还在本村,就意味着外嫁女的责任地还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拓展延伸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对于农村外嫁女来说,她们在婚后离开了原村庄,但仍然是该村庄的股东之一。因此,是否应该让她们享有股份分红,以及是否应该将这种权益扩大至她们的子女一代,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讨论点。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外嫁女嫁出去后,仍然保持与原村庄的联系,应该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他们主张,外嫁女为了家庭的利益离开了村庄,为村庄做出了牺牲,因此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同时,他们认为外嫁女的子女也应该享有这种权益,因为他们是外嫁女的血脉延续,应该与其他村庄成员一样被平等对待。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外嫁女离开了村庄,已经失去了作为村庄股东的身份。他们认为,股份分红应该是基于实际参与和贡献的原则,而不应该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享有。他们担心,如果扩大股份继承权至外嫁女子女一代,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不公平的情况发生,损害其他村庄成员的利益。综上所述,农村外嫁女的股份继承权是否应该扩大至子女一代,是一个需要权衡利弊的问题。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公平、公正和可行性,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障。这需要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结语在制定农村外嫁女股份继承权政策时,需要充分权衡利弊,确保公平、公正和可行性。外嫁女离开村庄后仍保持联系,应享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权益,同时子女也应得到平等对待。然而,需防止滥用和不公平情况,损害其他村庄成员利益。政策制定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征地分红和外嫁女责任的问题。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和在本村有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离婚或丧偶且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分析当然可以,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户口仍在本村,那么外嫁女在家庭中的责任仍然在本村。一、征地分红的基础是本村的土地被征用。因此,分红的基础是:本村户口;在本村有承包地的;二、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结语此外,如果外嫁女户口已迁出本村,但在本村有承包地且在承包期内,则仍需承担本村的责任。而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原承包地的归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3种观点: 农村集体股权外嫁女可以继承吗如果没有遗嘱,外嫁女能继承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