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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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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送交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精心准备鉴定陈述材料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4、配合专家的检查一、医疗事故过错责任的鉴定申请程序是什么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医患双方、法院、鉴定机构都参与其中,具体要经过下面几个环节:(一)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原则上,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二)鉴定材料的质证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此时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辩论。(三)鉴定机构的选择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四)鉴定前的听证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五)鉴定材料的补充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六)鉴定结果的出具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要求补充鉴定,补充鉴定是对原司法鉴定结论的补充,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则应当申请重新鉴定。二、对鉴定结论的查证,应注意的问题1、鉴定书依据的病史资料是否真实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3、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是否相符4、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目的如下:1、构建和谐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而且在做鉴定的时候会保持中立公证的的态度,从而确保可以从科学的角度来帮助司法对相关的证据进行确认,帮助司法机构构建和谐的社会;2、可以印证和判定证据。帮助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记性判断,从而可以有效司法判定的效率并在顺利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3、有效化解纠纷讼争。司法鉴定机构则可以对大家收集并且提供的材料进行有效鉴定从而给出公正可靠的鉴定结论,由于司法鉴定机构具有法律效应所以能够帮助大家有效化解各种纠纷讼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3种观点: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二、司法鉴定需要遵守什么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在申请人提交司法鉴定的申请后,鉴定机关一般都是会受理的,受理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将坚定结果反馈给鉴定人及相关机构。鉴定人在鉴定时若违反的鉴定原则的,是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5、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有错误的;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部分特殊问题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例如,笔者所在法院审理过一件返还原物纠纷,需要对山羊的年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类鉴定机构,导致该案无法进行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另一件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消防栓漏水,对木门浸泡造成损害,涉及对消防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此类鉴定机构,后委托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鉴定,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消防栓的产品条码,鉴定机构以此为由未能对消防栓的质量进行鉴定。此类问题,既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二)司法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随意*较大。因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受鉴定人的主观影响较大。比如有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对挖桩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本来这是一个很普通的鉴定案件,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测量数据等就可以作出鉴定意见,但鉴定机构以没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现场测量记录为由,拒绝进行鉴定,造成法院又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三)部分鉴定机构鉴定的质量不高。鉴定机构的选择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外,主要是通过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抽签选定,只要是在名册中的,都有可能被选中。在这当中有一部分鉴定机构是由一些有鉴定资格的人挂名组成,平时开展的业务不多,有业务时临时组织开展工作。这类鉴定机构虽然具有鉴定资质,但鉴定的实力不强,如果选择了此类鉴定机构,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因此,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筛选,避免实力不强或者有不良记录的鉴定机构入选鉴定人名册。(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够完善。虽然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边远地区受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的限制,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不高。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在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不知道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2、由于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过程中随意*较大等原因,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不积极配合出庭作证。3、鉴定机构为窥避责任,以书面答复代替出庭作证,使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受到质疑。(五)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无统一规定,随意*较大。特别是涉及房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等鉴定时,鉴定收费较高,出现一些收费混乱的情况。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评估等案件中,鉴定收费上万元至数十万元,但鉴定机构为此付出的工作却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六)鉴定机构鉴定时限不统一。不同的鉴定机构对于同类的鉴定事项所用的时间长短不一,鉴定时间的快慢主要掌握在鉴定机构手中,部分案件鉴定机构无故拖延办理,人民法院只能不断的催促其办理,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损害了法院工作的公正*和严肃*。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进行鉴定,其中包括法医、精神病、刑事技术等多个领域,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需经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法律分析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接受以下委托:1、法医鉴定。如死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DNA鉴定。2、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有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还是犯罪后得的。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足迹鉴定、指纹鉴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印章鉴定、笔迹鉴定。会计账册鉴定、化学鉴定、毒品鉴定、毒物鉴定等。4、其他技术鉴定。如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的鉴定,火灾起因和后果鉴定等。二、司法鉴定注意事项1、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进程中发生的,没有引起诉讼的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则一般不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加以决定。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被鉴定客体是指与案件确实有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是鉴定所要确定的目标。4、供鉴定客体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在鉴定中习惯称之为检材。5、案件中那些无需专门知识技能即可被人们以普通常识所理解和认可的证据,如有明显特征的赃物、无争议的契约或视听资料等,则不会成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应当明白,诉讼中,案件中的大量证据是不鉴自明的。6、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8、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9、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10、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不具有判决意义。鉴定意见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看了上述内容,大家知道了司法鉴定需要注意什么了。司法鉴定机关只鉴定和诉讼案件相关的事项,一般进行人体组织如毛发、分泌物等,人的活动痕迹如指纹、笔迹等以及涉案的物证和影视资料等的鉴别事宜。结语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进程中发生的,主要涉及法医、精神病、刑事技术等多个领域。在委托鉴定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鉴定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财物、事实、现象,而无需专门知识技能即可被人们理解和认可的证据则不需要鉴定。鉴定人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且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司法鉴定机关只鉴定与诉讼案件相关的事项,包括人体组织、人的活动痕迹以及涉案的物证和影视资料等。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只是参考,现在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以赢利为目的,以给法官回扣或迎合当事人拉生意,群众意见很大。2、普遍不按照鉴定标准,有的没有标准,使用外省标准,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一点作用没有,鉴定机构多收费,法官拿提成。3、两次司法鉴定结果不同可以理解,有的差距太大,猫腻也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对司法局处理不服,可以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都是免费的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以上是对于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的相关意见

第3种观点: 一、个人是否可以委托司法鉴定?除以下所列项目外,一般情况均不接受个人委托。1、物证方面的一般检材(除外肌肉、内脏等)鉴定;2、因出国所需的“指印捺印”。二、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4、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三、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轻、重伤鉴定?1、凡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6个月内进行;3、凡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四、鉴定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1、委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户籍本、出生证等有效证件);3、与鉴定相关的材料;4、既往鉴定记录或报告。

第1种观点: 一、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建议有哪些?1、建立完善统一完备的司法鉴定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填补司法鉴定实体规范制度的空白。应尽快建立起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的公正的新型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上严格规范对司法鉴定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运作标准,建立非标准方法确认制度,制定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规范,从根本上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高效运行。2、强化司法技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行为。3、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司法技术管理队伍建设,树立程序流转与监管并重的管理理念。4、严格司法鉴定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资质审查,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多种技术手段多渠道地面向社会公开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5、制定规范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对鉴定费用收取的监管力度,严查严惩乱收费的现象。6、严格司法鉴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格鉴定机构违规处罚追究制度,从根本上破除“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舞弊现象。7、严格司法鉴定启动、运行程序流转,建立完善鉴定机构分级设置。建议按照国家、省、市的等级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三级分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鉴定结论效力等级。同时严格重新鉴定程序启动,实行两鉴终鉴制,从根本上解决滥用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乏力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思想观念未转变,对司法鉴定工作重视不足,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重走程序流程轻监督监察。2、司法鉴定执业机构的准入门槛低,鉴定资质参差不齐,行业监管易陷入盲区。3、鉴定收费标准杂乱,收费项目和范围繁杂混乱,收费标准缺乏合理规范。4、司法鉴定责任人的违法成本低,“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舞弊现象时有存在。

第2种观点: 对司法鉴定规范化的措施有:(一)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二)规范执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部颁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业,做到八个统一。(三)规范质量建设。一、交通事故伤残要如何鉴定伤残鉴定具体流程为: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二、成伤鉴定是司法鉴定吗?成伤机制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1、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司法鉴定这个行为特别是鉴定结论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其实,说白了,司法鉴定的过程就是一种科学鉴定的过程。但是科学上的好多问题也不是非黑即白的,一味地迷信鉴定机构,盲目地迷信鉴定结论的态度也都是要不得的。而且,司法鉴定的结果是相对客观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有主观经验、个人判断在里面。比如说对笔迹的鉴定,对精神病的鉴定,以及痕迹鉴定等等,这些必然离不开个人的经验判断。2、多次重复鉴定使得鉴定结果不一。我国目前的鉴定制度,允许当事人去做多次的鉴定。由于采用的科学标准的不一、个人判断的不一等等因素,当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的一个现实是,我国目前鉴定机构的管理还有待于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一个经验丰富的老专家与一个刚刚进入鉴定岗位的人的鉴定结果肯定是有差异的。还有一个问题,是社会大问题在司法鉴定领域的体现,那就是相关权力、关系、人情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一些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各种的“利益”诱惑而作出有利于某一方的司法鉴定结论来。二、司法鉴定的结论其实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已当事人双方往往是一级一级地找司法鉴定机构,打官司结果成了拼鉴定。实际上这里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普遍地认为鉴定结论决定审判的结果。必须指出的是,任何司法鉴定的结论其实只是一种诉讼证据而已。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当事人可以提供任何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但是这不等于说就有了有利于自己的审判结果。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鉴定结论,法官还将根据法律,根据自己的良知做出判断。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我们可以说在法庭上出现不同的或者对立的鉴定结论是不足为怪的,最后如何使用、采信,还需要法官的判断。三、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对鉴定人质询1、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的鉴定人需要出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聘请“专家顾问”当庭就鉴定人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这就不像我们现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只是出一纸鉴定结论那么简单了。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出现任何鉴定结论都将是很正常的,关键是要在法庭上接受当场辩论。鉴定人是否出庭就其提供的司法鉴定结论接受质询,对鉴定人的责任心是有很大影响的,也有利于提高鉴定的质量。2、法院从审判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有利于法官全面、正确地掌握案情。法官不可以以自己不懂某种鉴定技术为由而推脱自己的审判责任。法官要有综合判断的素质和能力。还有一点,鉴定人出庭,对于为关系、为人情、为“利益”而鉴定的行为会有很大程度的限制。由于需要出庭质证,这对于鉴定人的能力是一种考验,客观上对提高鉴定人的素质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四、司法鉴定的改革主要有两条线改革的措施、尝试有很多。总的来看,这几年司法鉴定的改革主要有两条线:一是围绕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一是从诉讼制度的角度进行的改革。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建议全国人大将《司法鉴定法》列入立法规划,而且历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要求制订《司法鉴定法》的议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也就管理权限内的司法鉴定活动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度。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觉得“乱”的状态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观,甚至有些管理办法反而是增加了“乱”的程度。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司法鉴定法》立法建议时,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正在拟定《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这里就有一个法律如何衔接的问题了。就我们国家的立法传统来说,证据问题都规定于诉讼法中,因此,相关问题要等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时予以解决。这就涉及到前面提到的我们司法鉴定改革的另一条线,那就是从诉讼制度的角度来改革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鉴定,归根结底是为审判提供证据,其制度的改革必须从为证据服务的角度来做。因此,我们可以以改革诉讼法的形式来完善证据鉴定制度。去年底,第十届全国人大已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并有望在本届人大五年届内完成。我想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应该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提供方向和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法院判决有时候要根据案件的司法鉴定来作出。司法鉴定只是对某一事实做的专业鉴定,而法院的判决是对一个案件作出的最后的认定。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措施有:(一)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二)规范执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部颁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业,做到八个统一。(三)规范质量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2种观点: 对司法鉴定规范化的措施有:(一)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二)规范执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部颁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业,做到八个统一。(三)规范质量建设。一、交通事故伤残要如何鉴定伤残鉴定具体流程为: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二、成伤鉴定是司法鉴定吗?成伤机制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没有特别大的影响力,作为一种证据存在,是法官定案的参考。一、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如果电话录音符合相关规定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欠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在法庭当证据吗别人欠钱,只有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在法庭当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欠钱不还,进行起诉的流程如下: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开庭审理。如果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欠别人钱到期被催仍不还的,债主到法院起诉申请执行,债务人收到执行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归还的,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手机录音能不能算证据手机录音能算证据。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等,是一种能够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鉴定只是参考,现在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以赢利为目的,以给法官回扣或迎合当事人拉生意,群众意见很大。2、普遍不按照鉴定标准,有的没有标准,使用外省标准,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一点作用没有,鉴定机构多收费,法官拿提成。3、两次司法鉴定结果不同可以理解,有的差距太大,猫腻也大。可以向司法局或司法厅投诉,要求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也可申请撤销。对司法局处理不服,可以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都是免费的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以上是对于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的相关意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司法鉴定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法院判决有时候要根据案件的司法鉴定来作出。司法鉴定只是对某一事实做的专业鉴定,而法院的判决是对一个案件作出的最后的认定。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等规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必须由法院指定吗1、司法鉴定不一定必须是法院指定。在起诉之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做,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法院一般会采信。在诉讼过程中,先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二、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哪些司法鉴定的内容范围包含以下:1、文书、印章类鉴定;2、亲子鉴定;3、法医临床鉴定;4、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5、法医毒物学鉴定。

第3种观点: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等规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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