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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司法程序中的最终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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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死刑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具体如下:1、对于判决死刑的案件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应当层报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在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层报到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3、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4、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如下: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3、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综上所述,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死刑犯从判决到最后执行的法律程序是: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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