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法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陪审员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表现在程序启动,司法裁判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发方面。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也是英美法系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原则得体现。3,专属性。司法权的行使及行使主体必须是特定司法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表现在,其权利不能转授,未经过职业训练得人不能担任法官。4,非服从性。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且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5,终级性。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第2种观点: 司法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2、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3、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4、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5、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6、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7、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8、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主要职责1、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2、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4、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5、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6、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7、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8、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9、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10、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11、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12、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13、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规定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九条规定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应然功能: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2.实然功能,包括:(1)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2)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有六个显著特征,分别如下: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5、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普遍的有效性,在一国主权内法具有普遍效力。2、普遍的一致性,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6、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7、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8、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3种观点: 司法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2、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3、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4、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5、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6、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7、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8、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司法(Justice),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主要职责1、承担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2、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3、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负责立法协调。4、承办行政法规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5、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指导、监督全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6、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7、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8、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9、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10、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11、负责国家法治对外合作工作。履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确定的对外联系机关(中央机关)职责,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谈判。承担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法律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12、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13、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规定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第九条规定重新组建司法部。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表现在程序启动,司法裁判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发方面。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也是英美法系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原则得体现。3,专属性。司法权的行使及行使主体必须是特定司法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表现在,其权利不能转授,未经过职业训练得人不能担任法官。4,非服从性。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且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5,终级性。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1种观点: 法律的基本特征如下: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5、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的三个基本原则是什么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表现在程序启动,司法裁判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发方面。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也是英美法系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原则得体现。3,专属性。司法权的行使及行使主体必须是特定司法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表现在,其权利不能转授,未经过职业训练得人不能担任法官。4,非服从性。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且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5,终级性。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第3种观点: 一、法律的最主要特征1、法律的最主要五种特征如下:(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是调整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5)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遗嘱的法律共有以下几个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4、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当事人请求不作主动干预,表现在程序启动,司法裁判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发方面。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对当事人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也是英美法系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原则得体现。3,专属性。司法权的行使及行使主体必须是特定司法机关的特定少数人,表现在,其权利不能转授,未经过职业训练得人不能担任法官。4,非服从性。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且作出决定的过程是分离的。5,终级性。司法权是最终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第八条 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第二,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它能否始终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不能一概而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只是在该阶级处于上升时期才能与客观规律在实质上相一致,此后,受少数人狭隘利益所局限,法律制度便日渐与历史发展的根本趋势相背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1.应然功能:定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2.实然功能,包括:(1)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2)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司法的特征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被动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以及裁判范围,要以当事人的诉请为前提。交涉性:各方参与,相互论辩。普遍性: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终极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终局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诉讼活动即告终结,也是终局性的体现。2、司法的功能应然功能: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实然功能,包括: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要延伸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实体效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3种观点: 1.应然功能:定枯凳指分止争、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校正正义等2.实然功能,包括:(1)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2)调整社会关系、保障人权、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没配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粗山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1、合法;2、合理;3、 及时;4、 公正。司法的工作具体如下: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4、研究制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10、指导和管理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11、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12、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13、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司法和法律的区别具体如下:1、含义不同。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2、相关国家机关不同。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法律的相关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效力不同:(1)解释主体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其作出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而两高属于最高司法机关,其作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2)解释效力不同。作为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两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工作层面的,其解释效力要低于立法解释,不能与立法解释相冲突;(3)解释情况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4)解释程序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由其内部的业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四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