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且能自立者,通常无需再向父母支付抚养费。
然而,如未成年人存在如下情况并且家长具备支付能力,仍需继续承担必要抚养责任:
(一)丧失劳动力或者虽未全残,但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
(二)还在学校接受教育;
(三)确实缺乏独立生活能力及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