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行驶证遗失,按规定需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进行补发放和更换处理。
在申请过程中,机动车主需填妥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车管所将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于受理后次日完成行驶证的补发或更换工作。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