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作为债务偿还的保证,如债券、存单、应收账款等均可进行质押。
依据规定,下列可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处分的权利可作质押物:
1. 汇票、本票及支票;
2. 仓单和提单;
3. 债权与存款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