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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制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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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宪法与立法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明确,所以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立法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不能改宪法。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必须采用投票的方式表决。全人常的职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准则。从宪法理论与实践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用宪法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与主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国家权力是有层次的,既有中央的国家权力,又有地方的国家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即是主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包括主权在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宪法与立法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明确,所以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立法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准则。从宪法理论与实践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用宪法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与主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国家权力是有层次的,既有中央的国家权力,又有地方的国家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即是主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包括主权在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宪法与立法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明确,所以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立法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准则。从宪法理论与实践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用宪法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与主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国家权力是有层次的,既有中央的国家权力,又有地方的国家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即是主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包括主权在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准则。从宪法理论与实践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用宪法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与主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国家权力是有层次的,既有中央的国家权力,又有地方的国家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即是主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包括主权在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宪法与立法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明确,所以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立法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从历史的角度看,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准则。从宪法理论与实践看,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以后,也用宪法表现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一般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与主权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国家权力是有层次的,既有中央的国家权力,又有地方的国家权力。其中最高国家权力,即是主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实质包括主权在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宪法的制定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中国宪法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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