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劳动者补助。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