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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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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刑衔接管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上更宽泛。实施办法在规定为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适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在衔接的具体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规定为“实行同级移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第五条)。三是规定了冲突解决办法。在发生移交争议时(公安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既可以复议,也可以提请检察院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时、事故调查中和事故调查结束后三种状态的行刑衔接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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