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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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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协调发展原则,全称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的核心就是要求人们正确对待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2、其次是对于保护优先原则的定义,学界的系统研究并不多,曹明德教授定义保护优先原则是:“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王树义教授主张,保护优先是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生态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满足生态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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