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总面积45.25万平方公里,辖12个地级市、1个地区。截至2021年5月,全省辖个市辖区、21个县级市、45个县、1个自治县,合计121个县级区划。截至2021年3月,全省辖391个街道、562个镇、288个乡、52个民族乡,合计1293个乡级区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黑龙江省通用航空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黑龙江省通航产业规模达到400亿元。其中,通航制造业达到350亿元,市场消费及配套服务业达到50亿元,年飞行量超过10万小时,机队规模超过230架,具备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功能的机场达到40个。《规划》明确,到2025年,黑龙江省通航飞机、发动机、核心部件、航空复合材料制造业集聚发展,制造能力显著增强,市场需求有效释放,通航消费规模持续扩大,新兴业态不断拓展,基本形成通航研发制造和通航消费双轮驱动,通航运营、服务、保障能力协同提升的产业发展格局。根据《规划》,展望2035年,黑龙江省通航研发制造能力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通航产业链实现上下游全面贯通,研发制造、市场运营、延伸服务实现深度融合,通用航空创新智造、新型消费形成国际知名的“龙江品牌”,通航产业成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支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沿边开发开放、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发展规划要求,合理确定2035年前全省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协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优化城镇体系布局,有序引导人口、产业及各类要素向城市带、都市圈等区域合理聚集。提升大、中城市空间品质,推动小城镇多元特色发展。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结合村屯整合实施农村全域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综合平衡机制,引导城乡融合,促进乡村振兴。优化生态系统保护格局,保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区域开敞空间,构建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构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形成均等化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约束要求。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省直各相关部门配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加快。做好“三篇大文章”,抓好“五头五尾”,“百千万”工程深入实施,国宝级“老字号”老树发新枝,炼油能力突破2500万吨,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大幅提升,神华国能宝清电厂投产运营,石墨、钢铁、铜等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加快发展,加速向万亿级产业集群跨越。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本籍两院院士达到41位,国家级创新平台达到43个、省级创新平台达到1146个,新型直升机、核电装备、舰船动力、非洲猪瘟疫苗等领域研发制造实现重大突破。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250家,转化落地高新技术成果151,新产业新业态集群式成长,新旧动能高质量转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黑龙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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