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小侦探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可定为无权代理

股权转让协议非本人签字可定为无权代理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第1种观点: 不是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如果转让本人不进行追认或者签字人未征得股权所有人的授权,其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无效。一、不是本人签字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不是本人签字的购房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要看具体情况。购房合同原则上是应该有本人签字才生效,如果不是本人签字,他人代签需要有授权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是否生效要看委托人是否追认。根据法律规定,代签的合同生效,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代签的合同实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合同有没有效,要看委托人是否追认。二、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股权转让需要什么资料一、股权转让流程如下: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需要另外的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5、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二、股权转让需以下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股东会决议。4、股权转让协议书。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流程如下: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3、股东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签字;4、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备案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虽非本人签字,但有其他证据表明股权转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无权代理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无效吗并不是必然无效,要看被代理人是否知情和是否追认其无权代理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Copyright © 2019- xiaozhentang.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