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东莞市公积金缴存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调整,目前执行5%-12%;;
2.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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