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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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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探析

在当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己经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资源。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利用创造了极大空间

,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

,为个人信息的商业

渐增加。互联网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带来了前所未见的快捷

,但这把双刃剑也同时使得我们的隐私处于被凯觑的境地。

一、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隐私权范围及属性的界定在对隐私权的已有研究中关注的是隐私权的正当性问题最大化的商务形式

,学者多从纯粹思辨的法哲学层面对隐私权进行权利证成,而对隐私权的实证分析关注不够。电子商务是一种追求效率

[1],属于人格,有的学者甚至认

[2]。笔者

,隐私权都包含了

,主要

,传统的缺乏效率意识的隐私权权利证成很明显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

展。传统观点认为隐私权即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权的范畴,其客体是个人秘密。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范围学界一直都在争讨为“试图给隐私下一个一般的定义比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义更难”无意于给已有的各种隐私权理论妄下断语论”[3]。美国有的学者也认为体、财产和决定等方面的含义个人对关于他(她)本人的信息的控制

,无论是在普通法上还是从隐私的字面理解

,将集中关注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控制理

[4]。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带有信息、身

,并且在电子商务运

,至少涵盖对于个人资料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个人私事

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和保持个人生活和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权。

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隐私范畴的信息别某个主体为标准的

,而不再是以不宜公开为标准。英国

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指与可识别的活着的个人的数据组合表示。”[5]在网络环境下,个人资料不仅可以自己用于商业目的品”进行买卖。笔者认为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

行中,易受侵害的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涉及个人资料的支配利用权和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

,可以说它是以是否能够识,包括数据控制者占有或可能,而且有时被作为“信息产

:特定个人信息(姓

1998年《数据保》作了一个

占有的其他信息,任何关于该个人观点的表述、数据控制者或与该个人有关的其他人意图的

,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

)、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

,即控制权、收回权、知悉权、修改

,也是个人

收入、经历)、E-mail地址、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这些个人资料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对其个人资料拥有民法的权利资料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层面上保护的。笔者认为

,隐私权仅仅囿于人格权的范畴

,“寄生”于名誉权下给予

权和请求司法救济权。上述五种权利既是法律对个人资料保护而赋予的个利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隐私权应该向其财产权性质方面着力发挥。在电子商

,或其他营利操作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可

,将私人信息的[6]。私人信息财产

务中,网络运营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广告宣传以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被视为一种财产权

,个人信息已经具备了商品交换价值。故笔者认为

权利配置给个人,个人就能够控制其私人信息从而形成对其私人信息的财产权。隐私权必须

,只有这样它才能够被转让并最终能由受让人予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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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允许将私人信息的收益内化才能使用该权利资源益。

,任何其他人都不得无偿使用该权利资源,他们必须支付对价后,

,这样既能促进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侵害的形式。

(一)任意收集个人数据。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互联网上,每个用户都会被分配给一个唯一的

的IP地址。这些地址可被用来产生出一份该用户的记录解到用户网上的行踪。网络服务商还可以通过“网络小甜饼”追踪用户在网上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发送广告浏览任何一条新闻

,收集其兴趣或者其他个人可识别信息,或者把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这样,选择、比较任何一种商品

,服务商可以根据该记录

,然后根据这些信息

,经常任意收IP跟踪。在,清楚地了,向消费者

,

,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

,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

,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

IP地址。每一个被访问的站点都会得到该用户

(cookies)之类的追踪软件来

,我们在任何时间登录任何一家网站

,都会被网络服务商详细记录在册。更为可怕的2004年8月18日,江民科技公司截取一款“黑,并且能够绕过部分防火墙直接“植入”用户电脑

,盗取用户所有密码

,被要求填写含

,

,能够偷录下用户语音、视频聊天的一切隐

是,通过网上病毒程序非法收集个人资料。洞”病毒,该病毒能够自动搜索用户客户端掌控用户电脑的所有资料

当中。它不但能够像“蜜蜂大盗”那样自动开启用户的摄像头偷窥隐私

,而且还具有录音功能

私。收集个人数据的另一种常用方法是

,当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

有个人数据的表格。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会员注册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通过病毒程序或者窃听程序等消费者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很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再赘述。即使在消费者个人知息的情况下收集其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侵权权关键取决于网络服务商再次使用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否超过必要的范围本人的授权。

(二)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要信息只允许用于其本身的目的卖。未经当事人同意

,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

,消费者提供必

,更不能被散发或任意传播甚至被出

,也不承诺不将这些信息

,建立起种种类

,

,是否构成侵,是否经过消费者

,均构成侵权。在电子消费或交易中

,个人资料被用于与收集的个人资料事由无关的目的即为不正当的利

,经常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再次开发利用

用。当前,许多网络服务商都不公布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用于规定目的、范围之外的活动型的资料库。实际上[7]。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不但具有价值

,更有成为商品的可能。现实中

个人数据已经成为商品在网络上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公司公开在网站上推销个人数据

(三)非法转让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

,或者是与

合作伙伴共享信息。这种共享使个人数据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商家知晓和利用,无异于变相侵害个人隐私。

,使个人数据有可能被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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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由于这种方式将个人资料商品化却没有向消费者个人支付任何对价最为严重的一种侵权行为。美国最大的网络广告商络个人材料而曾受到指控。

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

,公民的隐私权虽然也会受到不法商人的侵害

IP地址被跟踪,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

,但其侵害的范围和程,账户密码的泄露,邮件

,所以笔者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侵犯 Double click公司就因不当获取及销售网

度都远远不能与电子商务相比。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

的肆虐,给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

,使得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之战将长期存在。

三、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的人格权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济。

《民法通则》第

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可见

3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

,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

,而是把其当作

由提起诉讼。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的民事权利

,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

,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

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要保护隐私权。《》第权概念比“人格尊严”要广泛得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隐私

,《》所保护的并非普遍意义上的“隐私权”。个别

,如信息产业部

2000年10月8日通过的

,我

12条就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总体上来说,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

,也不能求助于传统

,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

单行的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或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

四、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针对电子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并重原则。基于网络的国际性特征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允分法律保障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两种

,网上个人

,采取国际通行的规则

,可以实行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明确界定信息收集者与信息被收集

,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

,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

,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

,笔者认为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将收集处理个人资料的主体分为公

,不得为

,我

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

根据地区制定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规定事先取得许可,而其他行业实行核准登记

,非公务机关中专门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资信业收集个人资料必须

,未经事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

个人资料之收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我国尚未有个人资料收集管制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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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建议对于专门收集个人资信信息的专业公司实行许可制度在收集和利用方面做出规定即可

,不必实行登记管制。

,而对于一般个人资料收集只要

(二)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尤其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既要强调信息自由流动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做法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又必须强调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确立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

,我们可以参照其

,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

: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有明确

规定,经营者应当依照该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如无明确规定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

者个人信息时也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的权益。②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

,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

,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

,确保消费者个人

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

(三)科学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

,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

,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

,法律惟有平衡地

:为了免除当

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因此电,必须科学设置免责条款。例如

,在以下情况中,网站可以免除可能的侵权责任

,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

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息安全保护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

,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

,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

事人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的紧急危险。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为了防止他益的重大危害,且不会损害当事方的重大利益。根据执法机关的要求或者为公共安全目的向相关有权单位提供个人资料。因为消费者的过错导致个人露。因为管制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个人

(四)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的人格权。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理应作为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

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问题更应当引起、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五)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义。

(六)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

,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

,也需要其他国家的,与一些相应国家

,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以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

,行为自律,行业自,在理论[8]。隐,这一

,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

,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

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

,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

,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

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

,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

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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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标志,是实现个人和社会基木和谐

,只有在人们的隐私

,达到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必

然要求。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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