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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驾驶员管理办法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信用社(银行)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联社驾驶员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维修费用,提高服务水 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机关、办事处所有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不涉及劳动 关系和薪酬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驾驶员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办事处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由各办事处自行负责。

第四条 驾驶员的组织管理

(一)省联社领导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以保障用车需要和安全。 (二)驾驶员要服从出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 的先出车后向办公室反映。任何人不得私自要求驾驶员出车。

(三)出车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并说 明原因。出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

第五条 驾驶员的职责

(一)驾驶员要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车辆,行车前仔细检查车况,坚决杜 绝技术事故;行车中车辆出现异常应及时停车检查、处理;收车时应对车辆认真检 查并保障随时安全出车的需要。

(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省联社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省联社领导外出时,同行驾驶员兼做后勤服务工作。 (四)驾驶员上班时间要做到车在人在,不得擅离职守,外出要

按规定请假。

(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和检查,增强行车安全意识,不开情 绪车、霸王车,做到文明行车。

第六条 奖励及处罚

(一)奖励 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行使里程数在平均数以上、年终获得机关各部门称职

以上评价的驾驶员,其行驶里程数超过平均数的部分予以每公里0.2元奖励。

(二)处罚

1.禁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私自或假借领导名义出车。上述三条禁令,必须 严格遵守,违反其中一条者,发现一次,驾驶员应作出检查,发现两次,责令停车待岗。违反禁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2.非因特殊情况,不服从调度的,第一次作出检查,第二次停车待岗。

3.凡因违章行车被处罚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4.发生交通事故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进行处理;经济损失额度,按保 险公司的核定数计算。驾驶员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分别按 以下标准罚款: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承担损失额的4%或者2%;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承担损失额的5%或者3%;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承担损失额 的6%或者4%,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于驾驶员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而产生的

经济损 失,保险机构按规定不予理赔的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其他 处分。

5.凡驾驶员三次以上违章驾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的, 立即辞退(合同制驾驶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驾驶员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驾驶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不良表现的,办公室或办事处可提出辞退 意见报省联社人事部门备案后,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信用社(银行)办事处驾驶人员及车辆管理规定》(农信联办〔〕5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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