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背书转让就是出票人为了票据的流通,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即票据到背书人这里为止,不能再继续背书转让权利。
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流转,意味着汇票权利的转让。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应当由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
(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前一手被背书人应为后一手背书人,前一手被背书人企业名称必须与后一手背书人财务章相符合。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一、背书转让的效力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二、背书的分类
1、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2、空白背书的不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不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3、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TO
ORDER
OF
,注明被背书人):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作为第一背书人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特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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