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保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参保患者应履行好权利和义务,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医护人员,依据有关执业法律规定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经办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参保人员追缴已领取的补偿金,取消本年度享受城乡医保补偿资格。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违反以下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一、严禁挤用、挪用、截留、贪污城乡医保基金。
二、严禁弄虚作假,采取出具明、假处方、假病历、 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城乡医保补偿款。
三、 严禁擅自更改补偿标准、降低或提高补偿比例。
四、严禁串换医保药品及诊疗目录
五、严禁有意拖延兑付补偿款或向参保患者索取、收受好处。
六、严禁编造、虚报、瞒报城乡医保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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